商標注冊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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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減商標服務項目定義: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商標注冊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申請人已經提交注冊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其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刪減商標服務項目所需材料:
01《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
0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等)的經申請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復印件
0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
04申請文件為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刪減商標服務項目注意事項:
01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提交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02如果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將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不予核準。
03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發給申請人《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核準通知書》或《刪減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證明》。
04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被不予核準的,商標局將發出《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不予核準通知書》。
05共有商標的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核準后,《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核準通知書》或《刪減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應申請補發證明。
06申請人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相應文書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送達給該代理機構。
07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