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我國對國際版權登記條約的規定實施
2020-08-31 10:24:51 閱讀(423)
目前,各國版權登記保護內容都依該國相關條例實施。從登記方法、保護期限、權利人專有權益等各有不同。我國對國際版權登記部分條約的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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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國際版權登記條約的規定(1992)
第一條 為實施國際著作條約,保護外國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第二條 對外國作品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著作權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中國)參加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以下稱伯爾尼公約)和與外國簽訂的有關 著作權的雙邊協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作品,包括:
(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之一是國際著作權條約 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二)作者不是國際著作權條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居 所的居民,但是在該條約的成員國首次或者同時發表的作品;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是著作 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創作的作品。
第五條 對未發表的外國作品的保護期,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六條 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自該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美術作品(包括動畫形象設計)用于工業制品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 外國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學作品保護,可以不履行登記手續,保護期為自該程序首次發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
作品申請國際版權登記的具體保護內容,現暫無一個統一的國際標準,版權登記保護的具體內容都需根據各國著作權法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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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