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登記條件] 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作品是形成權利保護的前提
2020-09-15 11:54:58 閱讀(371)
著作權登條件可以根據要求對象不同進行分類闡述,一方面是著作權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另一方面是登記作品需要滿足的條件。在了解著作權登記條件前,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我國著作權遵循自動獲取原則和登記原則,也就是說,著作權登記與著作權獲得并沒有實質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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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登記條件-著作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我國對著作權人并沒有實質性的條件限制,但是要求,登記人是“作者”,也就是說,需要著作權人在登記的時候證明該作品的歸屬權,證明自己是登記作品的作者。
◆ 著作權登記條件-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 著作權登記作品條件:
1、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
2、作品具有可復制性;
3、作品應當以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
著作權登記保護對象是否夠構成作品的條件,在實踐中,是由作品的獨創性進行判斷的。著作權登記機關在登記審核中僅作形式審查,并不會對申請內容和作品進行真實性和屬性審查。如果登記后的作品在侵權案件中被判定不具有獨創性,不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那么就不能因為進行了登記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 本文關鍵詞:
- 著作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