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的權利用盡原則是什么?
2022-03-23 14:18:32 閱讀(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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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人的權利用盡原則是什么?
專利權用盡原則是指專利權人自己或者許可他人制造的專利產品(包括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場后,任何人對該產品進行銷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且不構成侵權。換言之,專利產品經專利權人授權被首次銷售后,專利權人即喪失對該專利產品進行再銷售、使用的支配權和控制權。因此,專利權用盡,也被稱為首次銷售原則。這一原則的核心是:在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一般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便于貿易活動的正常開展,防止專利權對國內商品的市場流通造成阻礙。專利權用盡是針對每一件合法投放市場的具體專利產品而言的,它并不會導致該項專利權本身效力的終止。因此,專利權用盡的準確含義應當是:專利權人對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不再具有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在中國,專利權用盡在專利法中的表述為: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侵犯專利權。
二、規定專利權利權用盡原則的理由是什么
(1)專利權人通過實施其專利,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而從中獲取了利益,其權利已經實現;
(2)如果在該產品被合法制造、進口并予以售出以后,專利權人仍可以對該產品享有權利的,不利于專利產品的流通和利用。
(3)從操作上講,在實踐中對于已經售出的專利產品進行控制也是很困難的。
三、專利權用盡的適用范圍怎么認定
通常,有關專利權用盡的適用范圍的認定存在兩種方式,即國內用盡、國際用盡及或區域用盡。世界各國一般都在國內立法確立了專利權的國內用盡原則,但是尚未明確規定國際用盡原則。專利權國際用盡原則適用范圍之所以沒有明確規定,主要是基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也就是,由于各國知識產權的差異,在一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并不意味著在另一國自然取得,同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依照一國法律因銷售而用盡,但其在其他國家依法享有的同一知識產權未必用盡。鑒于此,當今存在的爭論主要體現為相對立的兩種:一是,主張將地域性原則作為與國際用盡原則的對立,以否定其在內國法的適用,從而擴大專利權在國際市場的獨占范圍,支持此主張的多數來自于美國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和地區。二是,主張地域性原則只是法律對專利權提供的有限保護,處于權利用盡的次要地位。也就是支持專利權用盡原則的擴大化發展,包括中國的發展中包國家傾向于此。實踐中,后者得到了愈來愈廣泛的關注和立法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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